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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个人出租自有住房每平方米奖励标准提高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4-07    人气:1058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拟订了《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对《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4 月 3 日下午,两个《办法》公开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不同性质的租赁住房补助标准不同

根据《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央专项资金通过注入资本金、财政奖补、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等方式,重点支持新改建租赁住房、盘活存量住房、提高住房租赁备案率、培育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升级改造住房租赁平台、开展住房租赁基础性研究和采购第三方服务等方面。

利用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中新建租赁住房,分别按照建筑面积 800 元和 600 元每平方米进行奖补。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租赁住房,经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准,按照建筑面积 200 元每平方米进行奖补。

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按规定集中改建为租赁住房,经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准,按照改建后建筑面积 200 元每平方米进行奖补。

住房租赁企业盘活存量住房,向银行贷款用于本企业收储、装修、出租等住房租赁相关经营活动,在市监管平台录入房源达 1.5 万平方米的,按上述贷款金额不超过 500 元每平方米的上限,对其年度实际发生的商业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50% 贴息。

对符合财政贴息的商业贷款,采用依法依规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可对住房租赁企业按担保额的 0.5% 进行奖补。

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按规定集中改建的住房租赁企业,根据年累计备案面积不同每平方米有不同额度的年度奖补。

年度信用星 级租赁企业最 高奖补 80 万

合肥市对年度信用等级五星、四星和三星的住房租赁企业,分别按 80 万元、60 万元和 40 万元进行奖补。

试点期限届满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累计备案面积、信用等级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前二十名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一至五名各奖励 100 万元,六至十名各奖励 60 万元,十一至十五名各奖励 30 万元,十六至二十名各奖励 10 万元(每套租赁住房备案面积不重复计算)。

对不同情况的奖补申请和审核拨付程序《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有明确。中央专项资金奖补年度为 2019 至 2021 年。

个人出租自有住房每平方米奖励从12元提到18元

此次,《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有修订,新规定自 2020 年 4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修订后奖补标准明显提高,其中,对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备案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 18 元。

对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 3000 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 1.6 元。对提供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每套 50 元进行奖补,同一套住房每年度仅奖补一次。

来源:合肥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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