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和条例正式发布 |
来源:中安在线 发布日期:2022-12-15 人气:561 |
12月14日,记者从安徽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办法》《条例》各自内容侧重点不同,但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我省自建房屋立法完整体系,也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新闻发布会现场(许梦宇 摄) 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方廷勇介绍,我省自建房屋总量大,部分房屋存在结构不合理、随意加层、违规改造等安全隐患,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城中村”、城市郊区等区域问题突出。部分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年久失修、建造缺陷等危险房屋较多。加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专门立法缺失,管理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明晰,管理工作存在滞后性、局限性。加强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立法,对于实现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法治化和规范化,更显十分重要、非常必要。 我省依法加快推进自建房屋立法。2022年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9月30日,省政府令第312号公布了《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11月18日,《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24条,主要包括总则、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安全隐患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共5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安全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关键是及时发现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必须坚持防范为主。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自建房屋安全责任,并对禁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委托检测鉴定情形、相应处置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自建房屋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进行改建、扩建、移位,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其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下需要继续使用,作为自建房屋检测鉴定主体——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自建房屋检测鉴定费用承担主体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但对于特殊困难家庭,立法中设定了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机制,建立自建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自建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对于危险房屋需立即处理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撤离人员。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要定期重点排查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工业园区、学校和医院周边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屋;用于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浴室、棋牌室、影院、民办幼儿园,以及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手工作坊、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养老服务、疫情隔离场所等经营性自建房屋;3层及以上、增加楼层、擅自改变功能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自建房屋和农村危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