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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市发布新政,解决公有住房出售遗留问题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    发布日期:2025-09-29    人气:105
 

近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遗留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多项举措解决公有住房出售遗留问题。

《通知》在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和出售对象、出售价格、售房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0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和出售对象

(一)合肥市市区范围内1999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通过维修加固、翻建、重建等方式改造的公有住房,以原住房竣工时间为准),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具备完全产权并取得公有住房不动产权证(或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国家、省、市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除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确保拟出售的公有住房居住安全。非成套住房(包括平房,下同)共用的厨房、卫生间,由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出售对象协商后,确定出售范围。

(二)出售对象为符合我市房改政策,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租住现住房的本市职工家庭。

二、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一)公有住房出售按建筑面积计价,出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500元。

(二)拟购公有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超标部分按我市现行公有住房超标处理相关政策执行。

三、售房资金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是财政供给单位的,售房款缴至公有住房管理单位的同级财政;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是非财政供给的,售房款缴至市房改资金专户;如售房单位变更的以及无资产接收单位的,售房款由资产接收单位或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取后统一缴至市房改资金专户。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公房售房款,缴至市财政。

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提取及使用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售房单位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市房改资金专户内的售房款统筹用于公有住房的维修改造、环境改善等工作。

四、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单身一人购买公有住房问题。单身一人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只能购买其职级享受面积标准的一半面积(即县处级以下的干部职工,享受40平方米;县处级及相当于县处级的干部职工,享受45平方米;厅级及相当于厅级的干部职工,享受55平方米)。

(二)离婚后再购公有住房问题。已购公有住房后离婚,再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无论再婚与否,均需将离婚前个人享受的所购公房与现购公房的面积合并计算。

(三)原则上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如已购买的公有住房未达到其职级应享受控制面积标准而拟购第二套公有住房的,允许合并计算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执行。

(四)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问题。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已去世,经售房单位同意其配偶继续承租的,由配偶代替原承租人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夫妻双方均已去世,由经售房单位审核确认的继承人代替原承租人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

(五)已享受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政策的家庭视同已享受房改购房。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有住房出售对象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交购房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未享受政策性住房查询结果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初审。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出售对象资格进行初审。

(三)审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售房款缴纳和个人不动产登记。

原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变更的,由资产接收单位代为办理出售手续;无资产接收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办理出售手续。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和巢湖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办法。

九、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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