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得要求企业接受指定有偿服务 |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3-21 人气:809 |
合肥市将修订实行了6年的《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对“该做的”和“不能做的”进行细化和明确。 昨天,合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将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据合肥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修订过程中,重点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扰投资者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侵害投资者和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诸如,明确禁止要求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禁止要求接受指定有偿服务;禁止借款、借物、推销商品;禁止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广告等。 在涉企检查方面,《修订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该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并在实施检查三十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备案。除国家、省统一部署和查处重大案件之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一般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上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市场主体重复检查。 来源:江淮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