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二卖”应承担何种责任 |
|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4-28 人气:1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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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9年,宋爱明向别人借了7万元高利贷。2011年6月,为还清高利贷,宋爱明找到一借贷公司,将父母留给自己的两居室房子抵押后还清了高利贷,并与借贷公司约定房子半年后赎回,如果没钱,房子交给抵押权人自行处置变卖。为此,这套被抵押的房子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的他项权证,宋爱明还把房产证、委托书等一应文书交给了借贷公司。但此后,宋爱民在房屋已抵押的情况下,将该房以4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将卖房款挪作他用。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宋爱明尽管房产抵押在先,但其有权处理自己的私有财产,虽然存在重复“出售”房屋的行为,但其履行了合同约定行为,属民法上的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宋爱明故意隐瞒房屋被抵押这一事实,在毫无能力偿还欠款注销抵押权的情况下,仍然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房二卖”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开发商或房主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而将房屋销售给出价更高者。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房二卖”的纠纷,均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房二卖”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其适用的民事主体为房产开发商,旨在遏止实际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开发商“一房二卖”获取更高额利润、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如果“一房二卖”的开发商,虽然违约但无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那么此类纠纷应当在民事纠纷范围处理。 ????而个人“一房二卖”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谋利,主观上是为了获得房屋价格因市场变化而上涨后的溢价部分。发生纠纷后,如具有还款或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能力和行为,说明其签订、履行合同的目的不是骗取他人财物,即使其存在躲债、推诿等行为,也只能认为其做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所谴责,应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但在此案中,宋爱民明知房屋抵押权尚未消失,且本人在与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完全没有履行还清借贷公司借款的能力,并在拿到房款后挪作他用,说明其没有承担民事义务的丝毫诚意,充分反映了宋爱民直接占有对方财物的主观目的,其行为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受到刑罚处罚。 ??? 来源:合肥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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