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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出台楼市新政 6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6-01    人气:871

据铜陵新闻网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房地产宏观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日前,我市出台《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就土地供应结构、政府投资性住房筹集模式、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并于6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调整住房和土地供应结构,科学安排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稳定、均衡供应住宅用地。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

调整政府投资性住房筹集模式。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以货币化及“房票”方式安置,货币化及“房票”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对未明确安置点的安置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等政府投资性住房,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建商品住房中选择合适房源团购筹集。

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建立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捆绑”收费方式。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由原2%调整为1%;开发项目中保障性安居工程面积部分,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由原0.75%调整为0.5%。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单体建筑规划设计总层数7层(含)以下按每平方米1350元、规划设计总层数18层(含)以下按每平方米1600元、规划设计总层数19层(含)以上按每平方米1700元进行资金监管。适度增加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调整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方式,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异化监管。

支持商品房合理消费。阶段性给予购房人补贴。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并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由同级财政按购房款1%给予补助。持私有产权证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或“房票”安置方式购买住房缴纳契税时,新购住房成交总价不超过货币化补偿或房票价值部分,由税务部门依法免征契税。免征契税部分不再享受1%的购房财政补助。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凭购房合同、首付款凭据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及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非铜陵户籍、在本市或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放宽户口迁入条件。对非铜陵户籍人员在铜陵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凭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缴费凭证及契税交纳凭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鼓励商业综合体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引入符合政策要求的新型商业业态入驻经营。根据项目租用场地面积及年度租金减免额度,3年内给予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一定数额的补助。

提高人才购房补助标准。对在本市中小微企业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不含非国有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授予的),或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经市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及高技能人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交纳社会保险满1年,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政府购房补助、房改及住房保障等住房优惠政策的,在购买住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市财政按实际购房建筑面积、最高90平方米以内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县区财政按市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如符合1%的购房财政补助条件,可同时享受该项补助。

意见还对优化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等进行了明确。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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