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租赁住房出租有了“统一标准” |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4-28 人气:805 |
被列入租房租赁试点城市之后,合肥住房租赁建设“步伐”一直紧凑有序。继公布九处集体用地建租赁房选址后,合肥市房产局、国土局联合发布《关于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细化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方式、价格等事项。其中,租赁住房用地价格将打破“参照房价算地价”模式,变更为“比对租金测算地价”新模式。 ??租赁住房用地将占供地总量15% ??根据通知,在年度拟供应居住用地中确定租赁住房用地,确保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含配建)占新建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约15%。今年,合肥市、区国有租赁用地供应面积(含配建)不少于700亩,每个县(市)、区、开发区确保开工1个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 ??供应方式方面,单独出让整体建设租赁住房的宗地可采取挂牌方式供应;配建租赁住房的,市辖区范围内采取“限房价、定租赁住房配比、竞地价”的方式,按招拍挂方式供应。 ??租赁用地将采用“租金测算”模式 ??与正常住宅用地价格不同,租赁用地将采取比照周边住房租金的方式来测算地价。虽选择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市场需求旺盛的区域,租赁用地价格将低于普通住宅用地价格。 ??根据通知,单独建设租赁住房用地的出让价格评估,有租赁住房用地可比案例的,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案例不足的,采用收益还原法。配建租赁住房的项目,采用剩余法时,以市场正常租金水平为依据评估相应比例的不动产价值。配建租赁住房的项目,采用剩余法时,以市场正常租金水平为依据评估相应比例的不动产价值。 ??国有租赁住房出租有了“统一标准” ??租赁住房采取整体建设和配建方式进行,以配建为主。对于单独供地整体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市、区国有公司(含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代建,也可自行建设。对于配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竞得人建设后可依规自持出租运营,可无偿移交给市、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也可以由政府指定部门按商品房回购后用于租赁。 ??过去因为租房零散、定价不一等因素,国有资产性质的房屋出租缺少统一标准。现在,国有租赁住房整体或批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经营,经招投标后可参考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租金出租,单次最长委托年限不超过15年;国有租赁住房对个人出租用于自住,无需招投标可参照社会房源以协议方式对外出租,租金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70%,单次最长租赁年限不超过6年。 来源:合肥晚报 |